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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02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4251
文件页数:9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3KB
文件简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管理,确保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正常有序进行,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建筑有形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市属国有企业将所属的公共资源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公共资源有偿配置活动,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原则:     (一)统一进场交易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三)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效率原则。   第四条 凡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进行有偿配置的以下公共资源项目,都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简称“市交易中心”)公开交易,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管。   (一)依法应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矿产及产权交易等项目。   (二)水利、水电、地热等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性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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