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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听证规定.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02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4193
文件页数:8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3KB
文件简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汕头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决策听证程序,提高行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的行政决策听证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决策听证,是指市政府在作出行政决策之前,公开听取、收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行政决策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市政府的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 (一)对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或者对行政决策事项的必要性有较大争议的; (二)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较大影响或者涉及公共安全的; (三)可能导致不同利益群体产生明显利益冲突的; (四)依法需要举行听证或者市政府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市政府拟定的法规草案和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提议市政府就行政决策举行听证: (一) 拟定行政决策的单位在拟定过程中或者完成拟定后,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 (二)行政决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者公示过程中,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应当举行听证的; (三)市法制局在对行政决策进行法律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 (四)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在审议、审核行政决策过程中,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 (五)依法有权提议举行听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 市政府应当对举行听证的提议进行认真审查,并由市长决定是否举行听证。 第五条 行政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其陈述意见的权利。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依法不能公开听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六条 市政府可以指定市政府办公室或者市法制局作为听证组织机关。 第七条 听证组织机关组织听证应当提供必要的场地、设备和其他工作条件,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保障。 举行听证活动的现场秩序,由听证组织机关会同市公安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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