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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8-12-02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132 |
文件页数: | 6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8KB |
文件简介: | (一)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备案; (二)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备案。 需进行生产、经营备案的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附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列举的品种。 二、设定依据 (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发布)第十三条; (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4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发布)第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四、登记条件 (一)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三)具有健全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包括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管理制度,出入库管理制度,各级责任人、各部门责任制,进货、采购管理制度,半成品管理制度; (四)产品具有固定包装并有包装说明和产品使用说明书; (五)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生产或者经营的备案品种增加、主要流向改变的,在发生变化后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六)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再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生产、经营后3个月内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进行备案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产量、销售量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包括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管理制度,出入库管理制度,各级责任人、各部门责任制,进货、采购管理制度,半成品管理制度(原件1份);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