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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印发韶关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生效日期:2008-12-02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519
文件页数:4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1KB
文件简介: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公民为老年人。 第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实施。 第五条 韶关市户籍的老年人凭《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在韶关市范围内可享受以下优惠: (一)免费进入公园、文化馆、纪念馆、博物馆、展览馆,免费办理公共图书馆借书证,享受半票进入各风景区、旅游景点。 (二)免费使用收费公厕。 (三)到各医疗机构就医,免交普通门诊挂号费,挂号、就诊、检查、化验、交费、取药优先。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要专设老年人服务窗口,已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应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并免收贫困老年人家庭病床巡诊费。卫生部门应组织医护人员为百岁以上老年人开展巡诊,送医送药上门服务,并提供免费体检。 (四)免交公证机关办理抚养、助养、赡养老年人协议公证的公证费。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法律援助机构要及时给予法律援助。 (五)城镇老年人不承担社会性集资和其他劳务负担;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不缴纳各种集资费。 (六)邮政、电信、银行等各部门应为老年人专设服务窗口或者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供电、供水、商场、饮食、维修、燃料等服务单位应当根据自身服务特点,为老年人提供各种优先、优惠、优质服务。 (七)免费乘坐市区内的公共汽车。对老年人乘坐汽车、火车等交通工具,给予优先购票,进站、检票、上下车优先,候车室应设置老年人专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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