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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关于印发《惠州市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8-11-28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3039 |
文件页数: | 6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7KB |
文件简介: | 惠州市政务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依照本规定,向社会公众或者提出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其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情况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是政务公开义务人,依照本规定履行政务公开、提供政务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政务公开权利人,依照本规定享有要求政务公开、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 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 政府和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政务公开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市、县(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以下简称监察机关)负责政务公开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 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主动公开下列事项: (一)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重大决策、工作目标及实施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规定;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