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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市本级国有产权转让实施细则的通知.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J:金融业 |
生效日期: | 2008-11-28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859 |
文件页数: | 4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1KB |
文件简介: | 第一条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3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宜春市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宜府发[2007]2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和市本级国有企业(含有国有资产的集体企业,下同)产权转让。 第四条 市本级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由市国资委负责监管;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由市财政局委托市国资委负责监管。 第五条 国有产权转让实行统一监管、集中处置,市场运作、讲求效益,程序规范、防止流失的原则。 第六条 规范国有产权转让操作程序。 1、申报。由资产占有单位提出国有产权转让申请,填写《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国资委申报(无主管部门的直接向市国资委申报)。涉及土地交易或改变土地用途的,需征得市国土资源局和规划部门的同意。申报时须提供拟转让资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审核。市国资委收到资产占有单位的国有产权转让申请报告及相关部门意见后,应及时进行核实。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