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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法律审查规定.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1-28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4358
文件页数:8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2KB
文件简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汕头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行政能力,强化决策责任,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府的行政决策法律审查工作。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决策法律审查,是指市政府在作出行政决策之前,由市政府法制部门(以下简称市法制部门)组织对该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或者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决策法律审查主要包括:重大行政决策法律审查、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具体政务事项法律审查。 第四条 市法制部门负责对行政决策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或者审核意见。 市法制部门可以委托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行政决策法律审查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 行政决策法律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高效、权责统一的原则,统筹兼顾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第六条 行政决策应当从下列方面进行法律审查: (一)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二)是否与WTO规则和我国政府的承诺相一致; (三)是否与我市现行的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协调、衔接; (四)是否存在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而违反行政适当性的问题; (五)是否存在适当性的问题; (六)是否存在其他法律方面的问题。 第七条 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行政决策拟定单位可以邀请市法制部门派员参加前期的有关调研、论证等工作。 第八条 市法制部门在行政决策法律审查过程中,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听证提议。听证的具体办法按照《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听证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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