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文件名称: | 关于转发和田地区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D: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生效日期: | 2008-11-28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4374 |
文件页数: | 7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9KB |
文件简介: |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工程管理,确保饮用水安全和饮水工程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和田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区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工程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村饮水工程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 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跨县市农村饮水工程的管理,由工程水源所在地的县市为管理主体,相关县市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辖区内农村饮水工程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农村饮水工程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者)实施管理: (一)国家投资或者以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日供水能力200立方米以上的集中农村饮水工程,由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农村饮水工程管理机构管理; (二)国家投资或者以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日供水能力200立方米以下的集中农村饮水工程,以及国家投资建设的分散农村饮水工程,由受益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民用水户协会管理; (三)单位、个人投资,或者采取股份制形式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工程,由投资主体自主管理。 (四)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对新建、改扩建农村饮水工程项目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