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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关于转发和田地区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D: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生效日期:2008-11-28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4374
文件页数:7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9KB
文件简介: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工程管理,确保饮用水安全和饮水工程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和田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区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工程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村饮水工程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 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跨县市农村饮水工程的管理,由工程水源所在地的县市为管理主体,相关县市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辖区内农村饮水工程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农村饮水工程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者)实施管理:   (一)国家投资或者以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日供水能力200立方米以上的集中农村饮水工程,由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农村饮水工程管理机构管理;   (二)国家投资或者以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日供水能力200立方米以下的集中农村饮水工程,以及国家投资建设的分散农村饮水工程,由受益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民用水户协会管理;   (三)单位、个人投资,或者采取股份制形式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工程,由投资主体自主管理。   (四)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对新建、改扩建农村饮水工程项目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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