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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公共政务服务单位等级考评办法(修订)的通知.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8-11-28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894 |
文件页数: | 6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6KB |
文件简介: | 为切实做好公共政务服务单位等级考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赣府厅发〔2006〕5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范围 市直和中央、省属具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办证、收费职能的部门(单位)。 二、考评要求 1、在集中办理上,要做到按规定应进行政服务中心的事项达100%; 2、在办理方式上,各部门(单位)都要实行网上审批和行政审核审批科在中心集中审批制、首席代表制、领导定期审批制、联审联批制、建设项目选址联合踏勘制、预约服务制和涉政事务代理制等制度; 3、在办理时限上,要做到依法依规按时办结,缩短办结时间; 4、在便民服务上,要做到使用网上审批系统审批和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办结率达到95%以上; 5、在服务质量上,群众的满意率要达到90%以上; 6、在收费上,要按规定标准收取,并集中缴入市财政在银行的专户; 7、各部门(单位)选派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必须是本部门(单位)熟悉业务、服务意识强的在编人员,并且工作时间必须固定在一年以上。 三、考评内容 1、“一站式”服务情况(共50分) (1)所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办证、收费项目按规定全部进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得20分,每少一项扣10分;凡进入中心的项目仍在厅外办理的,发现一次扣5分。 (2)成立行政审核审批科并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切实履行许可审批职能的得10分。按规定应成立行政审核审批科而未成立的扣10分;未以正式文件明确行政审核审批科职责、科室负责人的扣1分;行政审核审批科工作人员不是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人员的扣1分;行政许可、非行政审批事项未经行政审核审批科审核审批,且未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结的,每件次扣3分。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