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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租赁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J:金融业 |
生效日期: | 2008-11-28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678 |
文件页数: | 4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2KB |
文件简介: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租赁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简称“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租赁,且租赁期限超过三个月的行为适用本办法,主业范围包括资产租赁的市属企业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租赁,是指市属企业将闲置的设备、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等国有资产部分或者全部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国有资产租赁行为进行管理;市直主管部门对其管理的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租赁行为进行管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市属企业事前应按企业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国资委或主管部门批准: 1、租赁期限超过3年(农场土地使用权超过10年); 2、重大租赁项目(划分标准由市直各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自行确定); 3、涉及国计民生、公共场所的租赁; 4、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危及公共安全,影响公共卫生、社会秩序等的租赁。 第六条 市属企业应当制定国有资产租赁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目的、可行性、资产明细清单、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及缴交、用途、公开招租方案等内容。 第七条 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租赁方案应经厂长或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租赁参考价根据市场询价及供求情况确定,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等以周边相同地段租赁价格作为参考价;设备等以同类设备市场租赁价格作为参考价。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