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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K:房地产业
生效日期:2008-11-28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2356
文件页数:5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6KB
文件简介:(2008年6月27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8年8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市政设施。” 二、第九条修改为:“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消防、公共交通、园林绿地、环境卫生、无障碍设施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公共设施,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桥涵时,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同步设置限载、限高、限宽等警示标志、交通通航标志,同步建设安全信息管理设施。” 四、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城市照明设施的设计、建设应当遵循节能、环保、美观的原则,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要求,与主体工程建设同步进行。” 五、删除第十六条。 六、第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 第(三)项修改为:“施工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期,确保行人和车辆安全通行。” 七、第十八条修改为:“单位和个人确需对沿街人行道改建的,应当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 八、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依附于市政设施的城市公交、交通、供水、供热、供电、供气、通信、消防、广告、环境卫生等设施,应当符合相应技术标准和规范。产权单位应当做好管理维护工作,并根据城市规划调整和道路建设、维护的要求及时迁移、清除相关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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