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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关于转发《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生效日期:2008-11-28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5410
文件页数:8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2KB
文件简介: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医疗保险运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资格审查,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统一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确定的原则是: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 ;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五条下列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资格: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以及疾病防治院(所、站); (二)经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且验收达标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分别不少于1000平方米和150平方米。 (三)参保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企业内部医疗机构。 凡具分设机构或协作医院应独立申请定点资格。 第六条申请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已正式营业在一年以上; (二)具备与本医疗机构等级相应的技术设备和医护人员; (三)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四)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五)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六)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具有健全的医疗保险管理组织和分管医疗保险工作的领导,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和办公设备; (七)使用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研发的符合金保工程建设规范和医疗保险核心平台标准的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具有与医疗保险相匹配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包括硬件设备和专线,配备足够的专职人员使用和维护,设备和网络系统要专机专用,专网专用,网络系统不得与外网连接,要专设机房,配置要满足国家有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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