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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关于印发天津市耕地保护模范区县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A:农、林、牧、渔业 |
生效日期: | 2008-11-28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815 |
文件页数: | 4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4KB |
文件简介: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强化基层土地执法工作, 确保耕地保护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促进我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耕地保护模范区县管理工作,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模范区县,是指我市区县中模 范遵守和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成 效显著,并经过一定程序评选出的具有示范作用的先进典型。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全市耕地保护模范区 县创建工作的开展、组织、检查、考核和评选表彰工作。 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是区县人民政府创建耕地保护模范区县活 动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协助区县人民政府做好与创建活动有关 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五条 耕地保护模范区县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禁 止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 第六条 耕地保护模范区县的标准是: (一)区县人民政府模范遵守和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 重视国土资源执法和管理工作, 并将耕地管理和保护纳入本地区 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实际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耕地管理和普 查等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耕地保护职责,落实耕地保 护目标和任务; (二)严格实行耕地特殊保护制度,区县人民政府每年按乡 镇、村、户逐级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 确保本地区年末耕地保有量与基本农田面积不低于规定的标准; (三)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使用土地,年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不超 过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