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文件名称: |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管道燃气居民用户用气安全检察办法》的通知.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D: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生效日期: | 2008-11-28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445 |
文件页数: | 4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1KB |
文件简介: | 第一条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居民用户用气安全,规范管道燃气企业安全检查行为,根据《深圳市燃气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道燃气企业对居民用户户内的燃气设施及用气情况进行的安全检查。 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设施,是指用于居民用户户内供气的燃气管道、入户球阀、燃气调压器、燃气流量表和旋塞阀。 本办法所称用气情况,是指居民用户户内管道燃气设施使用情况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第三条 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对居民用户户内管道燃气设施和安全用气情况每12个月至少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居民用户整改。 居民用户及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管道燃气企业实施的安全检查活动予以配合。居民用户应当允许安全检查人员入户实施用气安全检查。 第四条 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制定年度安全检查计划。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提前在居民用户楼房的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检查通知,告知居民用户安全检查的相关事项。 第五条 安全检查采用外观判断和燃气泄漏检测仪或者检漏液(皂液)检测的方法进行。 安全检查人员实施入户用气安全检查时,应当着工作服,佩戴并出示有效证件。 第六条 因无法进入居民用户家中未能实施安全检查的,管道燃气企业应当采取在居民用户楼房显著位置张贴通告或者气费通知单注明等方式告知该居民用户,由该居民用户向管道燃气企业预约上门实施安全检查。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做好记录、注明相关情况。 第七条 安全检查人员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对如下情形进行检查: (一)燃气管道是否暗埋、改装或者拆除;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