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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生效日期:2008-11-28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2073
文件页数:4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2KB
文件简介: 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医疗机构制剂定价行为,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北京市定价药品目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医疗机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置、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第四条 列入《北京市定价药品目录》的医疗机构制剂(以下简称制剂),由市发展改革委按通用名称制定公布最高零售价格。 《中国医院制剂规范》和《北京市医疗单位制剂规程》收录的医疗机构制剂,由市发展改革委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制定公布统一最高零售价格。同一品种规格标准制剂在本市内医疗机构执行统一最高零售价格,即医疗机构可以向下浮动价格,幅度不限,上浮幅度为零。区别GPP(国家药监局《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与非GPP制剂定价。其中,剂型规格相同的同一种制剂,GPP制剂比非GPP制剂,差价率不超过30%。 《中国医院制剂规范》和《北京市医疗单位制剂规程》之外的医疗机构制剂,由医疗机构按本办法自行核定价格,并将核定的价格按中药制剂抄送北京中医药学会,化学制剂抄送北京药学会,由北京中医药学会和北京药学会定期汇总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医疗机构同一种药物制剂,不同剂型、规格和包装之间的价格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 对于通用名称与已上市药品相同的政府定价制剂,其最高零售价格应按不高于已上市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制定。 第五条 制剂价格核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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