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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8-11-28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061 |
文件页数: | 4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1KB |
文件简介: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地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地区重大活动档案真实完整与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在重大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标志性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活动,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社会活动: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自治区党政主要领导人在本地区的公务活动; (二)本地区党政主要领导人重要公务活动; (三)著名外国友人在本地区的外事活动; (四)地区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艺术、体育卫生、宣传教育、民族宗教等重要活动或公益性活动以及重大集会、会展等活动; (五)地区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处置; (六)其它在地区行政区域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第四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重大活动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地、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督、检查、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组织、承办重大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组织承办单位),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