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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8-11-28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3968 |
文件页数: | 7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9KB |
文件简介: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减少决策失误,提高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程序,适用立法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财政预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三)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业规划; (四)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五)制定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生态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城市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八)需要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