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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调入人员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规定的通知.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J:金融业
生效日期:2008-11-28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504
文件页数:4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3KB
文件简介:一、调入我市人员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起征年龄为35周岁,由调入单位按照本规定办理超龄养老保险费缴交事宜。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且调入时年龄未满40周岁的,不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调入时年满40周岁的,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一)具有高级职业资格且高中以上学历的人员;   (二)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职业技能竞赛中的获奖人员;   (三)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优秀来深建设者、文明市民、优秀保安及先进工作(生产)者。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且调入时年龄未满45周岁的,不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调入时年满45周岁的,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三)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本市急需紧缺的特殊才能的人员;   (五)夫妻分居以配偶身份调入的人员。   四、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且调入时年龄未满50周岁的,不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调入时年满50周岁的,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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