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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J:金融业 |
生效日期: | 2008-11-28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4360 |
文件页数: | 8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2KB |
文件简介: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国家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参照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区各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依照权限,负责地区国有资产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产权核销的一种行为。包括国有资产无偿调拨、捐赠、出售、置换、股权转让、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等方式。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经技术鉴定,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由于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帐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