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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地区农用船舶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生效日期:2008-11-28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2397
文件页数:4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5KB
文件简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农用船舶的安全管理,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黔安〔2001〕第10号)和《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农用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铜署办发〔2000〕76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农用船舶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用船舶,是指农民个人所有,用于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服务,非营运的航行于本乡镇或临近乡镇,船长不足10米、限载3人以下的农业自用船舶(渔业船舶除外)。   第三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农用船舶管理,成立管理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各级财政要把农用船舶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用船泊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用船舶指导和监管工作。   第五条 农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六条 县(市、特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农用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业务指导。其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地、县有关农用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制定本县(市、特区)农用船舶的安全管理制度,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管理目标,履行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职责。   3、建立农用船舶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工作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   4、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对农用船舶及船主进行建档立卡以及编写船号、勘划载重线、检丈、登记、发证,统计上报有关资料。   5、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对农用船舶船主的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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