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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莱芜市集团土地房屋登记办法》的通知.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K:房地产业 |
生效日期: | 2008-11-28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3261 |
文件页数: | 6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9KB |
文件简介: | 第一条 为加强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落实房屋登记制度,保障集体土地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 第三条 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应当遵循产权明晰、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房屋登记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第五条 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使用其有效身份证件的姓名;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 共有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代理人申请登记时,除向房屋登记机构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向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 集体土地房屋登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部门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