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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晋中市殡葬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O: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生效日期:2008-11-27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2690
文件页数:5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5KB
文件简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殡葬管理应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市殡葬管理机构受市民政部门委托,负责殡葬管理日常的工作。 县(区、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殡葬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 社区、村民委员会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殡葬管理机构在同级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事务工作。 各级公安、卫生、土地、工商、物价、城市规划、环保、防疫、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二章 火葬管理 第五条 实行火葬的地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划定。 第六条 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的人员,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实行火化。 法律、法规允许土葬的死亡人员,凡本人生前留有遗嘱或家属自愿实行火葬的,应给予支持。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七条 应实行火化的死亡人员,禁止土葬。在火葬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土葬提供棺木、车辆、墓穴和其他方便。 第八条 火化区范围内死亡人员的遗体,可由殡仪馆拉运暂放。医院或亲属一般应在死者死亡12小时内通知殡仪馆拉运遗体。殡仪车应按通知的时间、地点及时拉运。 第九条 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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