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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转发关于昌吉回族自治州失业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J:金融业 |
生效日期: | 2008-11-26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764 |
文件页数: | 3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0KB |
文件简介: |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的通知》(新政发〔1999〕17号)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州级统筹,坚持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的管理方针。 第三条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州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全州失业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市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失业保险的组织管理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人事、经贸、工会、团委、残联、妇联等相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行实施监督。 第五条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审计局和乌昌财政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内的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结余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县(市)失业保险基金使用情况要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将失业保险金的使用情况,专项上报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 第七条 为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行,各县市应在足额征缴的基础上,按时上解失业保险金,乌昌财政局设“财政专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收入户”、“支出户”。各县市不设立“财政专户”。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