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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印发《潮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特殊困难人员分类施保实施办法》的通知.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
生效日期: | 2008-11-26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647 |
文件页数: | 3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2KB |
文件简介: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加大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特殊困难人员的救助力度,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乡低保对象中重病、重度残疾、老年人、单亲等家庭和“三无”等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分类施保是指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同时,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特殊困难的人员,通过划分类别,进行重点救助。 第四条 分类施保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原则,实行统一政策、分类管理、标准有别的方法,合理确定分类施保对象,突出保障救助重点,解决弱势群体基本生活困难。 第五条 分类施保的对象包括已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下列人员: (一)“三无”人员: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法定赡养人丧失赡养能力)的人员; (二)老年人:指65周岁(含65周岁)以上的人员; (三)重度残疾人:指经县级以上相关医疗机构鉴定达到视力残疾二级以上、或听力残疾三级以上、或语言残疾二级以上、或智力残疾中度以上、或肢体残疾二级以上、或精神残疾二级以上并持有残疾人证件的人员; (四)重病患者:指患有《潮州市特困家庭重大灾难救助基金救助实施细则》规定的病种的; (五)单亲家庭:指配偶一方离异或已故,由父亲或母亲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家庭。 第六条 分类施保的标准为: (一)“三无” 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0元; (二)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10元; (三)重病患者和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增发20元; (四)单亲家庭成员每人每月增发10元。 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条件的分类施保对象,只能适用符合条件中较高一级的救助标准,不能同时享受多种待遇。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