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CLOUMN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法律法规

首页 / 数据库 / 法律法规
文件名称:印发《潮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特殊困难人员分类施保实施办法》的通知.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生效日期:2008-11-26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647
文件页数:3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2KB
文件简介: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加大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特殊困难人员的救助力度,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乡低保对象中重病、重度残疾、老年人、单亲等家庭和“三无”等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分类施保是指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同时,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特殊困难的人员,通过划分类别,进行重点救助。 第四条 分类施保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原则,实行统一政策、分类管理、标准有别的方法,合理确定分类施保对象,突出保障救助重点,解决弱势群体基本生活困难。 第五条 分类施保的对象包括已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下列人员: (一)“三无”人员: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法定赡养人丧失赡养能力)的人员; (二)老年人:指65周岁(含65周岁)以上的人员; (三)重度残疾人:指经县级以上相关医疗机构鉴定达到视力残疾二级以上、或听力残疾三级以上、或语言残疾二级以上、或智力残疾中度以上、或肢体残疾二级以上、或精神残疾二级以上并持有残疾人证件的人员; (四)重病患者:指患有《潮州市特困家庭重大灾难救助基金救助实施细则》规定的病种的; (五)单亲家庭:指配偶一方离异或已故,由父亲或母亲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家庭。 第六条 分类施保的标准为: (一)“三无” 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0元; (二)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10元; (三)重病患者和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增发20元; (四)单亲家庭成员每人每月增发10元。 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条件的分类施保对象,只能适用符合条件中较高一级的救助标准,不能同时享受多种待遇。
文件备注: 
请在右上角注册后下载资料
会员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会员注册
*用户名:
昵 称:
邮 箱:
手 机:
*密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