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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统计局规范区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8-11-26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557 |
文件页数: | 6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6KB |
文件简介: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区和部门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实现各区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规范化,杜绝重复统计现象,减轻被调查者负担,提高政府统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区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开展的区统计调查项目。 本规定所称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中央驻深单位、市直机关(市统计局除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直事业单位、经市政府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单独组织实施或与其他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 第二条 市统计局对区统计调查项目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实施审批或备案管理。 第三条 区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或备案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统计调查必须有明确的调查目的、范围和服务对象; (二)统计调查所需的调查条件(包括设备、人员和经费)要有相应的保障; (三)调查方法要力求科学合理,资料的取得应充分利用现有行政部门掌握的资料,最大限度地减少调查频率,缩小调查规模,降低调查成本; (四)所涉及的统计指标、统计标准和分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和省统计局的相关规定。 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原则和要求的,市统计局将不予审批和备案。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