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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
生效日期: | 2008-11-26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1632 |
文件页数: | 19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81KB |
文件简介: |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三、将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中的“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修改为:“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四、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单位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五、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六、删除第八条。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公开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公开义务人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当与有关单位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