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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杭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
生效日期: | 2008-11-26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3966 |
文件页数: | 7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9KB |
文件简介: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整合城市管理资源,规范城市管理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效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市区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均应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数字化城市管理,是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量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细化管理行为,形成发现、处置和监督城市管理问题的完整闭合系统的方法。 第四条 本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分工合作以及统一标准、统一监督、分级指挥、按责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的规划建设、组织实施、指挥协调和监督考核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含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辖区内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信息化、建设、规划、公安、城管执法、民防、财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机构负责本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 (二)负责统一受理、确认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等信息,并分类移交; (三)负责对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的信息采集和处置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四)负责对责任主体问题的处置情况进行分析、评价; (五)负责城建城管问题的群众投诉、举报的受理、协调、跟踪和督办。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