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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关于印发《北京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J:金融业 |
生效日期: | 2008-11-26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3477 |
文件页数: | 8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3KB |
文件简介: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支持企业“走出去”开展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贯彻落实我市《关于鼓励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49号)的精神,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制订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05]255号),结合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以下分别称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制定的有关鼓励政策的实施情况和我市工作的具体需要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的来源:中央财政资金地方配套。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 (二)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导向; (三)符合国家外经贸政策; (四)有利于促进我市企业开展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的各项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范围包括: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等。 第五条 专项资金对企业从事上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给予贷款贴息、保函担保和资金资助。 (一)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适用范围:境外投资、合作和对外承包工程等项目所发生的境内中长期贷款。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