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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E:建筑业 |
生效日期: | 2008-11-25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410 |
文件页数: | 6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6KB |
文件简介: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劳保费使用管理,确保施工企业职工依法依约获得劳动保障,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人[1996]5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劳保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是指建筑工程造价的法定组成部分,是专用于保障施工企业为其职工缴付社会保障费用。 第三条 本市劳保费实行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然后按规定向施工企业拨付和予以补贴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工程等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劳保费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具体实施以下劳保费管理工作: (一)劳保费的收取、拨付、补贴; (二)对拨付的劳保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收取、使用劳保费情况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财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备案的同时,按照省建设厅颁布的“劳保费取费标准”计取劳保费,并向市造价站缴纳。 第七条 经与市财政主管部门共同核定的劳保费开支范围是: (一)92%用于施工企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支出;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