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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沧区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奖励办法的通知.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8-11-25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249 |
文件页数: | 5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5KB |
文件简介: | 第一条 为消除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鼓励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参与,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05〕206号)、《厦门市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奖励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举报遵循属地管理、行业负责、分级受理和首问负责制原则。 第三条 对群众举报的各类事故隐患,经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基本属实且相关职能部门事先尚未掌握监控的,举报人可获得表扬或奖励。 举报人就相同的安全隐患分别向市、区举报的,只能获得一处奖励。 第四条 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直接造成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以下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和特大事故隐患。 一般以下事故隐患,指可能直接或间接造成轻微经济损失和人员受伤事故的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可能造成重伤或死亡事故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可能造成多人死亡事故的隐患。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