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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J:金融业
生效日期:2008-11-25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4387
文件页数:7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0KB
文件简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皖政〔2007〕85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实施,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助与社会捐助相结合,以提供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治疗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二)坚持低费率、广覆盖的原则;   (三)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互助共济、大病统筹的原则;   (四)坚持个人自愿缴费、政府补助、多方筹资的原则;   (五)坚持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六)坚持简化程序、优质服务、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制度。市劳动保障部门主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和经办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管理和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工作;市地税部门负责参保费用的征收;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市卫生部门负责提供优质价廉的医疗服务;市教育部门负责在校学生参保登记;市民政部门负责低保人员的身份认定、做好特困人群社会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市残联负责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的身份认定工作;市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的户籍认定;淮南矿业集团协助各区做好已享受企业内部医疗待遇的职工家属参保工作;市发改委、人事、监察、物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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