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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生效日期: | 2008-11-25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5723 |
文件页数: | 10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6KB |
文件简介: |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生活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内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实施部门)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市容环卫部门指导。 本市经济、规划、财政、物价、房地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规划和预算) 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市房地资源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进行统一规划。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 生活垃圾收运以及处置设施建设、运营所需经费,纳入市和区、县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容器和设施设置)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开发建设单位; (二)已建商品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 (三)单位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产生单位; (四)经营场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经营单位; (五)其他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区、县市容环卫部门。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的要求。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应当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施的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