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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海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生效日期: | 2008-11-25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699 |
文件页数: | 2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8KB |
文件简介: | 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促进市、县、自治县文化产业发展,将《海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修改为: “申办下列文化经营活动的,应当持营业执照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一)营业性演出的; “(二)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的; “(三)电影制品的发行、放映的; “ (四)经营电子、电脑游戏场所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许可的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申办出版物的复制、印刷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审批,领取经营许可证。申办出版物印刷的,还应当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