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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南京市政府关于批转市规划局、市档案局《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E:建筑业 |
生效日期: | 2008-11-25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4292 |
文件页数: | 9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3KB |
文件简介: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南京市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和文件材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管理列入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保障城建档案工作与城市建设事业的协调发展。城建档案馆(室)的馆库建设、设备购置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日常经费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县(区)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城建档案馆(室)是集中管理城建档案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收集、接收和保管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和资料; (二)对城建档案的形成、报送和利用进行业务指导;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