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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泰山风景名胜区服务项目经营管理办法.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生效日期:2008-11-25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2480
文件页数:6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8KB
文件简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泰山风景名胜区服务项目经营秩序,推行泰山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有效保护泰山风景名胜资源,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泰山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服务设施建设、旅游客运、索道、餐饮、住宿、商品销售、游乐、租赁、单设景点以及摄影摄像等服务项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泰山风景名胜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实行泰山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服务项目经营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五条 泰安市、济南市人民政府设置的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泰山风景名胜区服务项目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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