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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8-11-25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409 |
文件页数: | 5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5KB |
文件简介: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民营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民营科技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创办的,以科技创新为主要特征,实行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科研、生产、经营的经济实体。 民营科技企业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以及新技术新产品研制、中试、生产、示范、推广、销售为主要业务经营范围。 第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其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民营科技企业必须依法经营,保守国家机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不得用非法手段损害他人利益。 第四条 鼓励离休、退休、辞职、退职及待业的非在职科技人员在我省创办各种形式的民营科技企业。在职(包括停薪留职)的科技人员申请创办民营科技企业须经其所在单位同意。 国有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社会团体可开办各种形式的民营科技企业。 第五条 民营科技企业可以采取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