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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1-25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4969
文件页数:8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3KB
文件简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商业零售、餐饮、文化娱乐、体育运动项目、旅游饭店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文化、体育、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能职责,对本地区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分别对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实施专业监督管理。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协助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会员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制定相关行业规范,提供相关服务。   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应当依法为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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