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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广东省公路条例.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生效日期: | 2008-11-24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8012 |
文件页数: | 10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71KB |
文件简介: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省公路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对国道、省道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市、县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所管辖的公路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 设和养护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国土、工商、公安、水利、环保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路规划 第五条 公路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按照公路法执行。 公路穿越城镇规划区的,其穿越路段的选线定位等应当与当地城镇规划相协调,并征求当地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意见。 第六条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厂矿、学校、集市贸易场所等建筑群,应当与公路用地边界外缘保持以下间距: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不少于二百米,县道不少于一百米,乡道不少于五十米;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 第七条 规划建设铁路、管线等各类设施涉及跨越、穿越或者与规划公路并行的,应当征得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涉及的规划公路属国道、省道、高速公路的,应当征得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