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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的决定.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D: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生效日期: | 2008-11-24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1018 |
文件页数: | 17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72KB |
文件简介: |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移民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二、第六条修改为:“大中型水库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对移民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的经济责任,及时足额支付移民资金,并配合人民政府做好有关的移民工作。” 三、第八条修改为:“移民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 “(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 “(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已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库,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审批机关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意见。 “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库,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