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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镇住房上市交易土地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K:房地产业 |
生效日期: | 2008-11-24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942 |
文件页数: | 2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9KB |
文件简介: |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住房上市交易土地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住房上市交易土地登记,是指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城镇住房因上市交易产生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市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和长清6区(含济南高新开发区)。 第四条 城镇住房上市交易土地登记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申请城镇住房上市交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房屋原所有人己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交易房屋已办理过户手续,受让人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三)其他法定房地产上市交易条件。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