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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J:金融业 |
生效日期: | 2008-11-24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3184 |
文件页数: | 8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3KB |
文件简介: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生育保险业务。 第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省辖市统筹,根据当地实际可以实行县统筹。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生育保险。 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参加省直生育保险统筹。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不得超过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