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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8-11-2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4782 |
文件页数: | 9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4KB |
文件简介: |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法律援助的范围 第三章法律援助的申请、受理和实施 第四章受援人和法律援助人员的权利、义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保障制度。 本条例所称的法律服务机构,是指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依法设立的其他法律服务组织。 本条例所称的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实施法律援助的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及其他法律专业人员。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法律援助责任,采取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资金,扶持贫困地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经费和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政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