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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关于印发晋中市古树名木保护办理办法的通知.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A:农、林、牧、渔业 |
生效日期: | 2008-11-2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620 |
文件页数: | 4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1KB |
文件简介: | 为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古树名木的分级及标准:古树分为国家一、二、三级,一级古树树龄500年以上,二级古树300—499年,三级古树100—299年。名木不受树龄限制,不分级。 第二条 本市城乡范围内的下列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一)树龄在百年以上的; (二)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 (三)树种珍贵、本市稀有的; (四)树型奇特、本市罕见的。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外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对全市古树名木管理保护进行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 县(区、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划定范围,挂牌保护。 第四条 古树名木生存地所在单位或个人,为该古树名木的养护者,按下列规定实行管理保护责任制: (一)生长在公园、绿地、城市道路、街巷的古树名木,由当地园林管理单位管护; (二)生长在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风景名胜区及寺庙等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管护;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