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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办法.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E:建筑业 |
生效日期: | 2008-11-2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4830 |
文件页数: | 10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7KB |
文件简介: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促进地下空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深圳市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法律、法规涉及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地下空间利用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应当充分考虑相邻空间的发展需要,避免相互妨碍、危害。 本市实行地下空间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资源、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规划统筹、综合开发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 市国土资源和房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土地主管部门)负责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产权登记管理。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