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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无锡市盐业管理条例.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H:批发和零售业 |
生效日期: | 2008-11-2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5151 |
文件页数: | 10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6KB |
文件简介: | 无锡市盐业管理条例 (2008年6月27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制定 2008年7月24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盐业管理,维护盐业市场秩序,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盐产品分装、储存、运输、购销、使用等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盐产品是指氯化钠含量60%以上的固体产(制)品和氯化钠含量174克/升以上的液体产(制)品,包括食盐、工业用盐和其他用盐。 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食品加工所用的盐。 工业用盐是指生产纯碱、烧碱以及印染、水处理、制革、制皂、制药等所用的盐。 第四条 市、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盐业管理工作。 卫生、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盐业管理工作。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