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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印发河源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8-11-2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3048 |
文件页数: | 7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0KB |
文件简介: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提高政府财政统筹调控能力,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征管工作提高非税收入质量的通知》(粤府〔2006〕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而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下列各项: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 (三)罚没收入; (四)利用国有资产(资源)取得的收益; (五)土地、河流、矿区、场地等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六)对公共资源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垄断)经营权等进行招标拍卖的收益; (七)按照国家规定集中的非财政预算安排的收入(包括主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收入分成、下级上解资金等); (八)以政府名义接受的各种捐赠资金; (九)除上述所列项目之外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十)上述各项资金的利息收入。 上述项目属应纳税范围的,其依法纳税后的余额为政府非税收入。 第三条 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社会保障资金、住房基金、彩票收入、政府债务收入以及公安出入境收入等非税收入按现行规定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