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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生效日期:2008-11-21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5225
文件页数:10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5KB
文件简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成果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测绘成果应用与共享,满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生产、处理、汇交、保管、提供、获取、利用、销毁以及质量监督管理,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鼓励和支持测绘成果的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测绘成果的共享和交换制度以及运行机制。   第四条省测绘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全省依法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接收、整理、保管以及提供省级基础测绘成果的服务等具体工作,由省测绘资料档案机构承担。   市、县(市、区)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处理、汇交、保管、提供、获取、利用、销毁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安全。   第二章质量管理   第六条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测绘单位应当加强测绘成果质量管理,落实测绘成果质量检验、管理和责任制度,并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投资完成的测绘成果,还应当按规定经测绘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测绘成果,不得提供使用。   第七条测绘单位完成的测绘成果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与标准。   测绘单位使用的测绘计量器具应当经法定计量器具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第八条从事测绘质量检验业务的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测绘质量检验业务相适应的测绘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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