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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城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生效日期:2008-11-21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3511
文件页数:6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8KB
文件简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帮助城市困难居民解决就医难问题,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5〕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三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批复》(闽政文〔2000〕195号)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明政文〔2008〕5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医疗救助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便民利民,健全救助体系,规范救助管理,提高救助实效,建立起管理科学、标准合理、程序便捷、操作规范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第三条 城市医疗救助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全市统一政策、统一标准,按户籍实行属地管理; (二)救急、救难、公平、便捷; (三)专款专用、收支平衡,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 (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政府救助与社会扶助相结合; (五)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 第二章 医疗救助对象 第四条 现阶段救助对象暂定为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的下列贫困群众: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即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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