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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关于印发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K:房地产业 |
生效日期: | 2008-11-2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558 |
文件页数: | 7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9KB |
文件简介: | 为建立和完善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合政〔2007〕13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均为本市市区居民户口,且在同一户籍中; 2.申请家庭收入、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3.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人均住房面积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根据本市财政承受能力、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的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二)下列收入可以认定为申请家庭收入: 1.工资、薪金所得; 2.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 3.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股息红利及利息所得; 6.其它所得。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 1.申请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