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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哈尔滨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A:农、林、牧、渔业 |
生效日期: | 2008-11-2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4820 |
文件页数: | 10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60KB |
文件简介: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机械作业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推动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化促进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和设备。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农机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发展和改革、农业、财政、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林业、畜牧、水利、科技、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化促进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经济有效、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的原则,加强科学引导、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加大投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文件备注: |